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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实施细则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1-11-03 15:14

为引进和借鉴成功的创业经验,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,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聘请富有经验的成功创业企业家、投融资、管理咨询及其他专业领域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,参与对创业园企业的咨询与辅导等工作。同时设立创业导师工作补贴,支持企业聘请创业导师担任企业咨询顾问。

  • 申请工作补贴的条件:
    • 企业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高新区;
    • 按时向创业园上缴统计报表;
    • 与创业导师达成合作协议并已完成协议内容;
    • 聘请创业导师进行咨询与辅导活动在半年以上。
  • 申请工作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:
    • 企业与创业导师的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,协议中应明确聘请导师的工作方向与目标。
    • 创业导师为企业进行咨询服务的成果证明(不涉及企业秘密部分);
    • 企业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总结,总结中应体现创业导师的工作情况及是否达成聘请导师的目标;
    • 支付导师费用的证明。
  • 企业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创业导师工作补贴,一家企业累计可聘请3名创业导师,工作补贴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:
  • 首次聘请创业导师,工作补贴标准按照支付费用给予70%的补贴,最高不超过1万元。
  • 第二次聘请创业导师,工作补贴标准按照支付费用给予50%的补贴,最高不超过1万元。
  • 第三次聘请创业导师,工作补贴标准按照支付费用给予30%的补贴,最高不超过1万元。
  • 工作补贴的受理部门为创业园企业发展部。
  • 申请补贴程序:
  •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;
  • 企业发展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;
  • 提交创业园主任办公会进行决策;
  • 财务部发放工作补贴。

第七条 本细则于2009年元月1日起实施,原政策同时废止。